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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再次修订地方法规以应对雾霾天气(下)

    信息来源:http://www.aqsiqregistration.com/ 发布时间:2013/4/8 9:04:14 点击数: Tags: 空气过滤设备

大家是否还记得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为您分析了关于南京关于雾霾天气修订的全新治污法规,当然这还不是全部的内容,在今天的文章中我们将继续为您做出细致的分析!

为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全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环保部门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许多内容,除了限定全市的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更是细化到了各个区、污染排放企业,排放限值层层把关,细化考核。除此之外,《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中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通过市场购买或者企业内部调剂等方式取得。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暂扣排污许可证,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超过总量指标的量从下一年度排放指标中扣除。但是有些企业扩建或者增加项目,肯定会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后,限量企业可以向大气排放量少的单位购买排放量,减排企业通过出售排污量可以获利,这也是一种奖励污染减排的方法。

“当然,交易的前提是大气污染排放的总额严格控制。”环保有经验的人说,在此前提下,通过排污权交易,高排污企业因为购买排污量要多花排污成本,而节能减排的企业则可以获得更多利润,以此可以激励企业减排。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按照车辆的排放水平、使用年限或者车型,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此外,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且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部分机动车停驶。

除此之外再来和我们一起看看其他地区在治污方面的措施。为了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江西省环保厅草拟了《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建立联防联控制度、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据悉,2012年6月江西省环保厅正式启动了机动车污染防治立法工作,草拟了《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3月21日,江西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江西省环保厅在南昌市政府召开《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向南昌市有关职能部门及私家车主等征求意见。

《条例》提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但“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在实施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告”。同时,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即拟把环保检验作为年审前置条件。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确定区域内机动车保有总量限值,实施机动车保有量年度增长控制措施”——《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其中,拟推行“机动车总量控制”和“限行”的内容引人注目。《条例》希望通过立法赋予地方政府一项权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合理确定区域内机动车保有总量限值,实施机动车保有量年度增长的控制措施。

由此可见,各地在污染治理方面的措施都是比较多方面的,而接下来的工作就是根据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一一的实行了,这也是我们实际的工作中需要考虑的内容,当然在这其中高效空气过滤器也是不能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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