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面向社会大众征集意见(上)
信息来源:http://www.aqsiqregistration.com/ 发布时间:2013/4/12 8:47:50 点击数:
Tags:
过滤器
即日起至5月1日,陕西省较先制定的《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而在这其中主要包含了哪些方面的内容呢?和压缩空气过滤器有经验的人一起来看看吧!
一、重点污染源单位
1、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凡列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2、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污费征收因子、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3、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
二、划定禁煤区和限煤区
1、设区市、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煤区和限煤区,并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在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水泥、火力发电、焦化、金属冶炼、陶瓷等大气污染严重的产业项目。
2、饮食服务业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违者处10万元以下奉。
3、个人用煤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固硫型煤,禁止向个人销售散煤和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固硫型煤,违者处5万元以下奉。
三、室内空气强制监测
1、炼油石化及其他使用有机溶剂的化工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修复制度,泄漏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2、加油(气)站、储油(气)库和油(气)罐车等挥发油气的场所,应当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3、商店、餐饮、旅游、宾馆、影视等公共场所建筑物的室内装修实行竣工室内空气质量强制监测,监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监测应当由具有法定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
以上的这三点就是我们为您介绍的关于《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这其中还不是全部的内容,在之后的文章中我们还将继续为您介绍,尽情关注!
文章来源于压缩空气过滤器公司http://www.aqsiqregistration.com/yasuokqguolq/,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