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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读《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一)

    信息来源:http://www.aqsiqregistration.com/ 发布时间:2013/4/7 14:03:58 点击数: Tags: 净化设备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是城市水资源治理和保护的重要措施,因此今天我们请来上海净化设备公司的专业人士为您解读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定!

一、适用范围覆盖全市所有饮用水水源,中小型饮用水水源也纳入保护范围

长期以来,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是我市唯一的饮用水水源,原1985年市人大通过的《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也仅适用于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近年来,我市饮用水水源的供水格局发生了较大调整,根据本市“两江并举,多源互补”的供水格局规划,2010年后黄浦江上游以外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将承担全市约70%的供水量,陈行水库已经投入运行多年,其他饮用水水源的建设和开发正在进行。因此,2009年12月10日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保护范围从原来的黄浦江上游拓展为全市所有的饮用水水源,包括规划的四大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陈行水库、崇明东风西沙、黄浦江上游)。

另外,根据供水格局规划,本市自2003年以来积极推进供水的集约化,计划2015年前关闭所有中小型饮用水水源地,完成本市供水集约化目标,实现饮用水源集中保护和有效保护。在推进供水集约化的过渡期,《条例》中明确将中小型饮用水源地也纳入保护范围,并明确了保护要求。

二、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分级管理

《条例》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保护的管理要求,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可视实际保护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划定一定范围的准保护区。”并规定,四大重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由市环保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提出划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由区县政府提出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目前,本市四大重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技术方案已完成,报市政府批准后将与《条例》同步实施。

三、水源保护区内实行严格的管理措施

《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对水源一级保护区,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由于一级保护区区域面积相对较小,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为关键,因此《条例》采取了为严格的保护措施,规定“除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外,本市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进行任何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由于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是本市航运的“黄金水道”,暂时无法实施封闭式管理,也明确了严格的管理要求。《条例》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还规定“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以彻底控制一级保护区内的污染隐患。

对水源二级保护区,除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外,还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组织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并明确对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对水源准保护区,《条例》除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会增加排污量的改建项目”外,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本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要求。此外,《条例》还对保护区内船舶运输、码头装卸污染防治,畜禽、水产养殖管理,化肥、农药的使用等作出了严格规定。

以上就是我们从三个不同的方面为您分析的关于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的重要事项,这些都是我们实际生活中需要注意的,对于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也是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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