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环境污染不能“隔靴搔痒”!
信息来源:http://www.aqsiqregistration.com/ 发布时间:2013/5/29 13:36:3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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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滤器设备
环境污染的治理是我们目前社会发展中很重要的一个部分,因此在今天的文章中我们就来为您介绍这个方面的知识,不管是哪一个领域的治污工作都不能仅仅做到“隔靴搔痒”。
近期,环保部通报了今年对华北六省市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结果:检查涉水排污企业25875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558件,对424家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对88家企业处以总额613万余元的罚款,另有80家企业的违法问题正在履行处罚程序,发现有55家企业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的违法问题。然而,88家企业被查明污染地下水,平均到每家企业却仅被罚款7万余元;同时424家涉水排污企业被责令整改,具体名单却不见踪影。对此,公众表示疑虑:这种“隔靴搔痒”一般的式处罚究竟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根据此前相关研究机构对我国118个城市连续监测数据显示,“约有64%的城市地下水遭受严重污染,33%的地下水受到轻度污染”,“因污染给我国水资源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约377亿元,其中地下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其1/2”。尤其是这几年来,环境污染事件屡禁不绝,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处罚偏轻。
要想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应提高处罚力度。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冷罗生认为,对地下水污染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让企业一想到“倾家荡产”的后果,就不敢实施地下排污行为。罚款额提高多高才合适?有经验的人建议建立污染评估机制,根据治污成本确定处罚数量。污染容易治污难,罚款须远超于治污的成本。
当然,仅仅有经济处罚还不够,应该让污染企业的责任人承担一定刑事责任。让排污企业深知,排污后不是仅仅花钱就能摆平,除了缴纳巨额罚金还将获刑事处罚。然而,就污染地下水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而言,还从未有企业或相关人士承担过刑事责任。
在增加违法成本的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要跟进完善。在地下水排污规范方面,我国目前实行的法律主要是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不少有经验的人指出,该法有不少需要完善之处,比如目前地下排污有三种类型,一是渗坑、渗井排放;二是浅井水层排放;三是高压深井排放。《水污染防治法》禁止的只是优先种排污方式,并未禁止“浅井排放、深井排放”。在现实中,浅井排放或深井排放污染并不少见也更隐蔽。
再比如,对地方政府和领导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致水环境质量未达标时,应该追究谁的责任、追究责任的范围如何、责任的种类和形式如何等问题也没有涉及。可见,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才能让执法者有法可依,同时也让违法者无所遁形。
所以说,在我们国内治理环境污染的过程中需要的不仅是各式各样的过滤器,还有很多是需要我们日常的努力的,相关规则的完善以及执行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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