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即将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信息来源:http://www.aqsiqregistration.com/ 发布时间:2013/7/1 12:31:2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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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知道我们生活中的空气污染问题是很严重的,而其中的罪魁祸首之一就是机动车的排气污染,因此专门针对其的防治办法也在全国各地相继出炉,今天我们看到的就是关于广西的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今年8月1日起实施,《办法》大幅提升汽车“绿色门槛”,力斩城市“黑尾巴”。《办法》实施后,排气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目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已经起草了《广西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广西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管理办法》,正在进一步研究修改,以完善机动车污染排气防治法规体系建设,确保《办法》落实。
《办法》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将执行“国标”。这意味着,在广西境内登记入户的汽车必须达到国Ⅲ或国Ⅳ的标准。配套的法规《广西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出台后,广西将对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分类标志管理: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排放标准,但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
除了对在用车进行约束外,《办法》同时也规定了区外机动车在广西境内也需要遵守有关环保分类标志管理的规定,不达标的不得办理转入登记。同时,设区的市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对机动车采取限制城市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
机动车违反规定,未取得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或在限制行驶区域以及限制行驶时间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可以处以200元罚款(待相关配套法规出台后执行)。
汽车尾气排放也离不开油品。《办法》提出,在源头方面,机动车燃料质量应当与自治区执行的国家标准相匹配,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办法》还规定,办理了环保标志后,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随车放置,不得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变造,不得使用过期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
如出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变造以及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当地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制定还是很多方面的,这些也都是和我们的实际生活密切相关的,如果您对此有兴趣的话,现在就和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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