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读《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二)
信息来源:http://www.aqsiqregistration.com/ 发布时间:2013/4/8 13:25:0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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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为您分析了关于《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当然这并不包括全部的内容,在今天的文章中我们将继续为您分析相关的知识!
一、强化码头、船舶污染防治
目前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仍设有较多码头和含浮吊船。货物在码头装卸过程中,时常发生散落水体的现象,特别是危险品的散落将会严重污染周围水体,影响饮用水安全。为了防止货物在码头装卸过程中污染饮用水水源,2009年12月10日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码头的管理作了具体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品装卸码头。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危险品装卸码头,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者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的码头,要求“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污水纳管以及防止货物散落水体等污染防治措施”。
另外,黄浦江、长江作为本市航运的两大“黄金水道”,航运功能发达,危险品货物运输船舶较为频繁,船舶运输过程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带来严重威胁。为了减少船舶运输事故对饮用水水源的影响,《条例》对防治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问题,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等级,分别作出禁止通行和限制通行的规定,并明确了船舶通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污染防治要求。考虑到黄浦江和长江属于水上交通的重要通道,禁止船舶在所有的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通行尚不具备条件,因此,《条例》在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同时,统筹考虑了船舶运输的需要,将船舶禁止通行的范围限定在青草沙、陈行水库、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对黄浦江上游水源以及其他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仅对装载国家禁止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废物(除废矿物油以外)的船舶作出禁止通行的规定。
二、严控畜禽、水产养殖活动,限制农药、化肥使用
《条例》根据保护区的等级对畜禽、水产养殖分别作出了禁止性和限制性的规定,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外,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应当实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以减少对水源的污染。同时,在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中的淀山湖、元荡以外的二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投饵养殖的,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针对当前化肥、农药的使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面源污染,《条例》也对此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从事农业种植,应当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使用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减少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综上所述我们就可以发现,水污染的治理要从多个方面出发,尤其是各个生产领域的污染治理更是至关重要的,而在这其中高效的水过滤器等设备自然也是不能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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