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信息的公开较先入法
信息来源:http://www.aqsiqregistration.com/ 发布时间:2013/7/1 8:47:1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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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环境污染信息的公开不仅对于环境,对于我们民众也是一种负责的做法,而近期环境污染信息的公开较先被列入法律规程,更是提出伪造环保监测数据或撤职的规定。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京举行。会议听取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和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提请审议批准《关于在上合组织成员国境内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行动的程序协定》等两个议案的说明,听取了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任免案。
草案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依法应当做出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负责人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根据现行法律,对污染者罚到顶就是100万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草案增加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污染案件,个人提起诉讼存在难度大、成本高、收集证据难等诸多“拦路虎”;由于缺乏法律支持,民间组织因不是“利益相关方”而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此次修法有望扭转这种现状。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笼罩在城市上空的雾霾警示:环境保护和治理亟须打破“画地为牢”。对此,草案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可见,现在我们国内对于环境污染信息的公开这一事情确实是很重视的,可以让大家清晰的了解真实情况,对于我们的环境治理工作也是有很大帮助的,可以说是一举多得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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